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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期满仍履行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6.10.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法律对此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在不定期租赁里,双方权利义务和原合同基本一样。像承租人要按原约定付租金,出租人要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不过,不定期租赁让双方有更大解除权。任何一方都能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得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按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定,是为给对方准备时间。
要是一方想解除合同,得按法定程序来。若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要提前告知承租人,让其找新住处;若承租人不续租,也得及时通知出租人。同时,双方要办好租赁物交接、费用结算等事,防止日后有纠纷。后续履行若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小许继续使用该房屋,小朱未提出异议。一段时间后,小朱想提前收回房屋,小许认为小朱未提前告知,自己没有足够时间找新住处,双方就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小许继续使用租赁物,小朱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2、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权利义务与原合同基本一致,小许需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小朱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小朱作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许,以给小许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应办理好租赁物交接、费用结算等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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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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