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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况才算是洗钱的标准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存在以下行为构成洗钱罪。
一是提供资金账户。二是把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是跨境转移资产。五是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指出,实施这五种行为之一,出现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一是提供资金账户。二是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是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大家要避免实施上述行为,不要参与洗钱活动。如果发现有洗钱迹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经济往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保护好自己的资金账户,不随意为他人提供账户,避免陷入洗钱犯罪的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得知小胡的资金为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小胡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该笔资金。小许发现了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后,认为小朱不应构成犯罪,而小丽则认为小朱的行为已经违法。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小朱为走私犯罪者小胡提供资金账户,符合此条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提供资金账户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小朱的行为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应认定构成洗钱罪,小丽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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