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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贪污受贿罪财产罚没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10.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里,财产罚没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刑罚,执行方式不同。
先说没收财产。它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会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之后将财产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法院先确定没收范围,可能是部分财产,也可能是全部。确定后,禁止犯罪分子处分财产,保管好以防转移、隐匿或毁坏。最后,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要是犯罪分子有正当债务需用没收财产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应偿还。
再看罚金的执行方式。其一,限期一次缴纳,要求犯罪分子在指定时间一次性缴清罚金。其二,限期分期缴纳,罚金数额大、一次缴有困难,可分期缴纳。其三,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的,法院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等措施强制收罚金。其四,随时追缴,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任何时候发现可执行财产都应追缴。特殊情况下,比如犯罪分子遇不可抗拒灾祸等,缴纳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案情回顾:

小朱因贪污受贿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审判时法院判决其承担财产罚没,对于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执行存在疑问。小朱认为自己应该保留部分财产供家属生活且罚金缴纳有困难,而司法机关需按规定执行罚没刑罚,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应先为小朱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用,之后确定没收范围,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财产。法院要禁止小朱处分财产,防止转移、隐匿或毁坏,最后上缴国库。若有正当债务需以没收财产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应予以偿还。
2、罚金执行方式多样。若法院要求限期一次缴纳,小朱应在指定日期缴清;若数额大一次缴纳困难,可分期缴纳;期满不缴,法院会强制缴纳;若无法全部缴纳,法院随时发现可执行财产会随时追缴;若小朱遭遇不可抗拒灾祸缴纳困难,经裁定可延期、酌情减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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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刑事辩护董雪娇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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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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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董雪娇律师,吉林展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执业至今,坚守“守正持法,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理念。执业3年间承办各类案件近百件,深耕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领域,专精刑事辩护,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罪名上经验丰富。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素养深厚,擅长拆解复杂法律关系,成功为政府部门、企业挽回巨额损失,是白山地区极具口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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