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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赠与或赠予,哪种无需偿还

时间:2026.10.1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赠与”和“赠予”在法律里意思差不多,都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赠与构成要件,不管用“赠与”还是“赠予”表述,通常受赠人不用偿还。
按照《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把财产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赠与行为是无偿的,赠与人给财产时不要求受赠人付对价。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受赠人不用还给赠与人。
但有特殊情况。要是赠与合同附义务,受赠人要按约定履行。要是受赠人不履行附带义务,赠与人能撤销赠与。另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而且撤销后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对受赠人来说,若接受的是附义务赠与,要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撤销赠与;对赠与人而言,如遇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要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予”小胡,小胡欣然接受。之后小许称当时说“赠予”是口误,实际是借给小胡,要求小胡归还汽车并支付使用费用。小胡则认为这是赠与,自己无需偿还。后来小许又发现小胡曾故意损坏自己的财物,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求小胡返还汽车。

案情分析:

1、在法律语境中,“赠与”和“赠予”含义基本一致,只要符合赠与构成要件,受赠人一般无需偿还。小许将汽车给予小胡,小胡接受,符合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通常小胡无需偿还。
2、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小胡故意损坏小许财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小许可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胡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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