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串通投标罪有以下
立案标准。
一是造成
招标人、
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直接
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这是衡量
串通投标行为实际经济损失的标准,达到此数额就满足
立案条件。
二是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这里的违法所得指通过串通投标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达到二十万以上就应
立案。
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若因串通投标使中标项目金额达到四百万元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四是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无论其他条件是否满足,都要
立案追诉。
五是虽未达到前面的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这种情况体现
行为人屡教不改,社会危害性较大,也会立案。
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避免出现串通投标行为。一旦涉及相关
违法,可能面临
刑事法律责任。若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何参与某项目投标。投标过程中,小朱与小胡私下串通,小朱向小胡
行贿以获取投标优势。最终,他们的行为使小朱以高价中标,中标项目金额达五百万元。同时,他们的串通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小丽、小静等的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且小朱通过此次串通投标获得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此外,小朱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已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胡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其他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达到了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2、小朱通过串通投标获得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立案条件。
3、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五百万元,超过了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4、小朱向小胡行贿,使用了贿赂这一非法手段,符合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应立案追诉的情形。
5、小朱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进行串通投标,也应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