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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判

时间:2026.10.1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侵犯肖像权是民事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有两个考量点。其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侵权。
要是被认定侵犯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停止侵害,也就是侵权人要马上停止使用肖像的行为。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要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赔礼道歉,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肖像权人表达歉意。
赔偿损失,包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若损失和利益不好确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肖像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和侵权人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小丽的肖像用于自己店铺的宣传海报上以吸引顾客,小丽发现后认为小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小胡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未给小丽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店铺宣传海报以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对小丽肖像权的侵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丽有权要求小胡承担民事责任。小胡应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小丽的肖像;应在其宣传海报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小丽名誉;还需向小丽赔礼道歉。关于赔偿损失,若小丽能证明有财产损失,小胡应按损失赔偿,若难以确定损失和小胡获利,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应考虑侵权行为情节及后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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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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