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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6.10.1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几种情形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故意殴打他人致身体残疾,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就可要求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像祖传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故意损毁,物品所有人可主张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他人非法将孩子带离父母身边,给父母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父母可请求赔偿。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依法受理。另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同样应依法受理。遇到上述情况,权益受损者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祖传的玉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小胡因重大过失将玉佩损毁,小朱认为这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要求小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小胡则认为只是损坏了物品,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朱的玉佩是祖传且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小胡重大过失损毁该玉佩,给小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朱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小胡以只是损坏物品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朱的诉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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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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