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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能不能将公司进行解散

时间:2026.10.1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这些: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人民法院依股东请求判决解散。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比较常见。有限责任公司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要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作出解散决议后,公司要进入清算程序。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要是逾期没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来清算。只有清算结束并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会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和小李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他们认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小胡不同意,认为公司仍有发展潜力。最终,小朱和小李凭借表决权优势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然而,决议作出后,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通过的解散决议合法有效,虽小胡不同意,但不影响决议效力。
2、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并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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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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