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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该用什么办法

时间:2026.10.1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自行解散。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者出现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又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股东能按章程或决议来操作。先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事项表决。要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能形成解散决议。之后依法做清算、注销等程序。
第二种是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持续两年以上做不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股东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这些情况,由法院裁决。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也要进行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持股60%,小李和小胡各持股20%。公司经营多年后,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小朱认为公司应继续存续,而小李和小胡认为继续存续会使他们利益受损,于是二人以持有公司40%表决权的股东身份,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小朱则反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小李和小胡合计持有40%表决权,符合主体要求。
2、公司已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且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小李和小胡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后,若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需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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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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