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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分手后,收的见面礼是否退还

时间:2026.10.13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女方分手后收的见面礼是否退还,得区分不同情况。
要是见面礼属于一般性赠与财物,像日常小礼品、零食这类,通常会视为赠与,不用退还。因为赠与行为完成,财物所有权就归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要是见面礼价值大,像数额大的现金、贵重首饰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恋爱里这种附条件赠与,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分手,结婚目的实现不了,按照法律规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失效。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分手就意味着条件没成就,赠与行为可解除。
另外,若双方对见面礼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不管啥情况见面礼都不退还,那就按约定处理。
总之,女方是否退还见面礼,要综合考虑礼物性质、价值大小、双方约定等因素。要是双方协商不一致,赠与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见面时小朱给了小丽见面礼。其中有日常小礼品、零食,还有一条价值不菲的金项链。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小朱要求小丽退还见面礼,小丽认为小礼品、零食无需退还,对于金项链,她觉得是小朱自愿赠与不应退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对于日常小礼品、零食,因其具有一般性赠与性质,赠与行为完成后所有权已转移给小丽,小朱不能要求返还。
2、金项链价值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如今两人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金项链。
3、若双方对见面礼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处理。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朱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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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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