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继子女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呼。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
抚养教育关系,有特定条件。
判断继子女关系成不成立,关键看有无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律没明确年龄界限,不过一般来说,继子女年满18周岁就算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这时
再婚,继父母没对其抚养教育,双方通常就不形成有法律意义的抚养教育关系。
这种情况下,亲属称谓上能叫继子,但法律层面,继父母和继子之间一般不会产生基于抚养教育关系的
权利义务,像
法定继承权、
赡养义务等。
但要是孩子虽满18岁,因为精神智力等问题没独立生活能力,继父母又对其抚养照顾,就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法律上属于继子关系,相互享有相应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遇到继子女关系相关法律问题,要先确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收集相关
证据,如
抚养费用支出凭证、共同生活记录等。要是有
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再婚时,小丽的儿子小许已年满18周岁。小胡认为小许成年后有独立生活能力,自己无需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双方不应形成有法律意义的继父子关系。而小丽觉得,小许虽年满18岁,但精神智力有问题,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且小胡在他们再婚后对小许进行了抚养照顾,应认定双方形成继父子关系,小许有权
继承小胡的财产。
案情分析:1、判断继子女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情况下,继子女年满18周岁已成年,若再婚时继父母未对其抚养教育,通常不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抚养教育关系。
2、本案中,小许虽年满18岁,但因精神智力问题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且小胡对其进行了抚养照顾,符合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所以小胡与小许在法律上属于继父子关系,相互间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小许有权继承小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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