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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撤销合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10.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包含以下方面。
欺诈行为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像售卖商品时故意夸大性能、隐瞒质量问题,就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故意要求欺诈方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要是只是无意说错信息,那就不构成欺诈故意。
被欺诈方需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欺诈行为和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比如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以为商品有某种功能就购买了。
被欺诈方要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若被欺诈方即便知道真实情况,也会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大家遇到合同欺诈情况,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售卖一款电子产品,小朱故意夸大该产品性能,隐瞒其存在的质量问题。小胡因小朱的虚假宣传,误以为该产品具备良好性能而购买。后来小胡发现产品实际情况与小朱描述不符,认为小朱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但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无意说错信息,不构成欺诈。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告知小胡虚假情况,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属于欺诈行为。且小朱有使小胡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产品的故意,构成欺诈故意。
2、小胡因小朱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产品,欺诈行为与小胡的错误认识及购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小胡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未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其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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