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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情况下同住人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6.10.12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里有明确规定,同住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是保证与被拆迁房屋有户籍关联的基本要求。
其二,拆迁许可证核发前,要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这里的实际居住指长期、稳定居住,而非短暂居住。不过,像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情况导致在外借房居住,即便未住满一年,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其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若有其他住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若出生时户口报在该公房内,应认定为同住人。实践中动迁同住人认定比较复杂,要是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户口均在一处即将动迁的房屋内。小朱自出生户口就在此且一直居住,小李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不满一年,小胡在本市另有一套福利分房且居住不困难。动迁时,三人就谁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动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符合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虽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但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属于特殊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在本市有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且居住不困难,不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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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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