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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情况下同住人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6.10.12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里有明确规定,同住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是保证与被拆迁房屋有户籍关联的基本要求。
其二,拆迁许可证核发前,要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这里的实际居住指长期、稳定居住,而非短暂居住。不过,像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情况导致在外借房居住,即便未住满一年,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其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若有其他住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若出生时户口报在该公房内,应认定为同住人。实践中动迁同住人认定比较复杂,要是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户口均在一处即将动迁的房屋内。小朱自出生户口就在此且一直居住,小李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不满一年,小胡在本市另有一套福利分房且居住不困难。动迁时,三人就谁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动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符合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虽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但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属于特殊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在本市有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且居住不困难,不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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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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