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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行不行

时间:2026.10.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43人
律师解析: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能否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保证人,得看保证类型。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让债务人履行债务,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所以一般保证情况下,不能直接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所以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选择不执行债务人,直接执行保证人。
还有,如果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担责。
总结一下,债权人能不能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保证人,关键看保证类型。连带责任保证可以,一般保证通常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没法清偿时再执行保证人财产。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许未偿还借款,小朱要求直接执行小胡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小胡则认为应先执行小许的财产,双方就能否不执行债务人小许而只执行保证人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小朱需先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朱不能直接不执行小许而只执行小胡。
2、若小胡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小许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小朱既可以要求小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小朱可以选择不执行小许,直接执行小胡。
3、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小朱需先执行小许财产,无法清偿时才执行小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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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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