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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相互转让是否得经其他股东同意

时间:2026.10.1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转让股权,一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这是股东法定权利,通常不受其他股东意志约束。
但公司章程能对股东间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要是章程给股东相互转让股权附加了条件,像要求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同意等,那股东转让股权时就得按章程规定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东间转让股份更自由,一般不用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总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转让股权,通常不用其他股东同意,但要留意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通常更自由一些。股东在转让股权前,要仔细查看公司章程,避免因未遵循规定而导致转让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打算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给小李。原本小朱认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便直接与小李签订了转让协议。然而,公司另一名股东小胡却提出异议,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相互转让股权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小朱的转让行为未满足该条件,应属无效。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通常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一般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相互转让股权有特别规定,股东则需遵循。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转让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小朱未按此规定操作,其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章程而无效。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转让股份通常更为自由,一般不存在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但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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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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