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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现金之后还可不可以要回

时间:2026.10.1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给小三现金,某些情况下能要回。要是赠与的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没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赠与行为可能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一般是共同共有的。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三返还现金,法院通常会支持,认定赠与无效,让小三返还现金。
不过,如果赠与的现金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所以,若遇到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返还;若是个人财产赠与,要符合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静是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何瞒着小静给了小丽一笔现金。小静发现后,要求小丽返还该笔现金,小丽则认为小何是自愿给她的,她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静遂将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若小何赠与小丽的现金属于其与小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小何擅自赠与的行为侵犯了小静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法院通常会支持小静要求小丽返还现金的诉求。
2、若该现金属于小何的个人财产,在财产权利转移后,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除非存在小丽严重侵害小何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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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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