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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结束后,房租要如何解决

时间:2026.10.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结束后,房租问题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破产企业是承租人,破产清算时,管理人能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要是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就得按合同约定付房租;要是选择解除,自解除通知到出租人手里,租赁合同就终止。已付但还没用的房租,能作为破产债权去申报。
要是破产企业是出租人,清算时租赁合同可能提前终止。这时,承租人已付但没到期的房租,要作为承租人的债权申报。要是承租人还接着用房子,得按实际使用情况付占有使用费。
在破产清算程序里,房租问题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审查和确认债权。要是对债权有异议,能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所以,解决破产清算结束后的房租问题,关键是明确破产企业在租赁关系里的角色,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公司在一处商业用房签订了租赁协议。在清算过程中,对于房租问题产生争议。若小许公司是承租人,管理人对于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意见不一;若小许公司是出租人,承租人对于已付未到期房租能否作为债权申报以及继续使用房屋的费用支付有疑问。

案情分析:

1、若破产企业是承租人,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需按约支付房租,解除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出租人时终止,已付未使用房租可作破产债权申报。
2、若破产企业是出租人,清算中租赁合同可能提前终止,承租人已付未到期房租应作为债权申报,继续使用房屋需按实际情况支付占有使用费。
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房租问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确认,有异议可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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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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