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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能够使用询价

时间:2026.10.08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询价是一种采购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一是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像常用办公用品,普通打印纸、中性笔等,市场上很多供应商销售,规格标准基本一样,价格相对稳定,采购这类货物能采用询价方式。
二是紧急采购时,若所需物资也符合规格标准统一等特点,同样可采用询价。比如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要是这些物资市场上现货多、价格波动小,就适合通过询价快速完成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要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接着,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里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给他们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采购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还要把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但未成交的供应商。

案情回顾:

小何所在单位需要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包括普通打印纸和中性笔。小何认为市场上这类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小,主张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但小许觉得应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最终单位决定采用询价方式,成立了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选了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经比较,确定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并通知了未成交的供应商。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采用询价方式,本案中采购办公用品符合此条件,小何的主张合理。
2、采用询价采购,采购人成立询价小组并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案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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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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