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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追诉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时间:2026.10.07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销售假药的追诉有相关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会被追诉。
一是假药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
二是假药属于特定药品,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
三是使用对象特殊,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四是药品类型特殊,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
五是生产资质问题,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
六是有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另外,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形,同样应予以追诉。
大家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参与销售假药的行为。如果发现有人销售假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药店,销售了一批假药。这批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同时,该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危重病人。小胡购买并使用了这些假药后,出现了轻度残疾的情况。小胡认为小许应承担责任,小许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药品为假药。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该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且属于注射剂药品,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销售假药追诉标准。
2、小胡使用假药后出现轻度残疾,这也属于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以追诉。小许是否知晓药品为假药不影响其销售假药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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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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