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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该怎么去认定

时间:2026.10.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共同受贿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认定该犯罪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主体上,共同受贿犯罪至少得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不过国家工作人员是必要主体。
主观方面,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受贿故意。他们对受贿行为有共同认识,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他们还得有犯意联络,通过意思沟通达成共同受贿的合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有机整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工协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也能是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一起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所得可以由共同犯罪人共同占有,也能由部分人占有,这不影响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各行为人在共同受贿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等,以此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若涉及共同受贿犯罪,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谋取利益,小胡负责与该企业沟通并收受财物。两人事先有过沟通,达成共同受贿的合意。事后,受贿所得由两人共同占有。企业发现异常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小朱和小胡被调查。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必备主体要求,小胡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可与小朱构成受贿罪共犯。
2、主观方面,小朱和小胡有共同受贿故意,他们通过沟通达成了共同受贿的合意,且都明知自己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小胡收受财物,两人行为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符合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特征。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两人在共同受贿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确定各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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