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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去世,可用他承包地偿还债务吗

时间:2026.10.03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欠债人去世后,其承包地通常不能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
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算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去偿债。要是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因承包方的户还在,不发生继承;若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都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能继续承包。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及收益后,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能用承包地的收益偿债,但不能直接用承包地抵偿。
要是想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可要求欠债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后不幸去世,小朱要求用小许承包的土地偿还债务。小许的承包地存在两种情况,一部分是家庭承包地,另一部分是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小许家人认为家庭承包地不能用于偿债,而小朱坚称都应用来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家庭承包地,其本质是农户家庭作为承包方进行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用于偿债。若小许家庭部分成员死亡,户还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若家庭全部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所以小朱不能要求用家庭承包地偿债。
2、对于通过招标取得的承包地,承包人小许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小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用承包地收益偿债,但不能直接用承包地抵偿。小朱可要求小许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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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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