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离婚精选解答 > 获得婚姻赔偿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获得婚姻赔偿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6.10.01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重婚,有配偶者又和他人结婚的,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无过错的一方能要求赔偿。
第二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起生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第三种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家暴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无过错方有权获得赔偿。
第四种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经常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这两种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要注意,无过错方得在离婚的时候提出赔偿请求,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伤害,于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辩称自己并未重婚,不应该赔偿。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小朱的行为符合此规定,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小丽带来了精神伤害,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需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小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要求,若其能提供小朱与小静同居的相关证据,其诉求应得到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