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也就是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例如个体经营盈利、投资股票的收益。三是
知识产权的收益,像婚姻期间
著作权、
专利权带来的经济收益。四是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不过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用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还有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另外,夫妻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且约定要采用
书面形式。要是有这样的约定,财产归属就按约定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婚后凭借自己的写作才华获得一笔著作权收益,小丽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两人共有。但小朱称自己与小丽曾书面约定
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笔收益应归自己。小丽则质疑该书面约定的有效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婚后获得的著作权收益本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2、然而,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小朱和小丽的书面约定真实有效,那么该著作权收益应按照约定归小朱个人所有。需进一步确认书面约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来判定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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