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通常不能直接
起诉股东。因为公司是独立
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对
债务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这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
有限责任。
但存在例外情况,可起诉股东担责。其一,股东
出资不实,也就是没按章程足额出资。这时
债权人能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
股东抽逃出资,即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出资,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和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时,判断能否起诉股东,得看是否有上述法定情形。若有
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就可以起诉股东,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公司向小朱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公司
无力偿还。小朱认为公司股东小李应对该债务负责,欲起诉小李。原来,小李在公司成立时
认缴出资30万元,但实际只缴纳了10万元,且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小李还将5万元出资抽回,同时公司与小李
个人财产界限模糊,存在业务和人员混同情况。小朱遂以小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以及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小李承担
公司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未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小朱可要求小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李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小朱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与小李存在人格混同,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小李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朱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可起诉小李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