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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侵权法律责任需具备什么

时间:2026.09.2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追究侵权法律责任有四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作为的例子,像没得到授权就用别人商标;不作为的例子,比如医生有救助义务却拒绝救助患者。
第二个要件是损害事实。这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损害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表现为财物损毁、收入减少;人身损害有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就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联系。只有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侵权人才要担责。比如吃了某商家变质食品后身体不适,食品变质和身体不适就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个要件是主观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指侵权人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指侵权人该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不过,一些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造成损害,就要担责,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许未经小朱授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小朱的商标进行销售。小朱发现后,发现因小许的这一行为,自己的商品销量减少,收入降低。小朱认为小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害,要求小许承担侵权责任,但小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小朱收入减少,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许未经授权使用小朱商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作为。
2、小朱因小许的行为出现商品销量减少、收入降低的财产损害事实。
3、小许使用小朱商标的行为与小朱收入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许的行为是导致小朱收入减少的直接原因。
4、小许明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小许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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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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