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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门自然损坏到底由谁来负责

时间:2026.09.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租赁关系里,租赁物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由出租人承担。
就拿房屋来说,门自然损坏属于正常损耗。出租人得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能按约定用途使用,要是房门自然损坏影响使用,就得及时维修。
但要是租赁合同里对维修责任有特别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比如合同约定某些情况下,即便自然损坏也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要是出租人没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己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为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要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所以,房门自然损坏通常是出租人负责,但得先看看租赁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要是有特殊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的话,就按法律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门自然损坏,影响了小许的正常使用。小朱认为自己没有维修义务,应由小许自行维修;而小许则觉得房门自然损坏属于正常损耗,理应由小朱负责维修。双方就维修责任问题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租赁关系中,对于租赁物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房门自然损坏属于正常损耗,小朱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所以通常情况下应由小朱负责维修。
2、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维修责任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自然损坏也由承租人负责维修,那么小许需承担维修责任。若小朱未履行维修义务,小许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小朱负担,且因维修影响小许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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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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