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如何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6.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和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得满足这些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专属性债权就不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诉讼里,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要是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所以,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情况,可按上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胡对小许有6万元到期债权,但小胡一直不向小许主张。小朱多次向小胡催款无果,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小朱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小许认为小朱无权向自己主张权利,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的债权,因此小朱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2、小朱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小朱是原告,小许是被告,小胡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小朱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其对小胡的5万元到期债权为限。若法院判决小朱胜诉,小许应向小朱履行5万元的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