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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怎样认定有过错一方

时间:2026.09.22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里,认定过错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过错方: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和他人结婚,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重婚指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实上重婚是没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侵害。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要结合案件实际判断,像一方吸毒、赌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给对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等。
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过错情形。法院会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建议主张方提前收集好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朱称小丽存在过错,认为小丽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小丽则否认,称自己只是和朋友正常交往。双方在法庭上就小丽是否与他人同居这一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过错情形。本案中若小丽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则可认定为过错方。
2、主张对方有过错的小朱需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小丽与他人同居。法院会根据小朱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来认定小丽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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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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