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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降价搅乱市场会有什么处置

时间:2026.09.20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恶意降价搅乱市场会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处置。
民事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恶意降价给其他经营者带来损害,受损一方能要求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行政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能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会给予警告,也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方面,恶意降价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犯罪。比如通过恶意降价垄断市场,实施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恶意降价搅乱市场违反法律规定,会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恶意降价,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若遇到恶意降价的情况,受损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均从事同一行业商品销售。小朱为排挤小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严重搅乱市场。小胡的生意受到极大影响,销售额大幅下降,利益受损。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恶意降价,要求小朱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民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的恶意降价行为给小胡造成了损害,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小胡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在行政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小朱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小朱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若小朱的恶意降价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通过恶意降价垄断市场,实施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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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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