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里规定
定金不退还,这内容不一定无效。定金是一种
担保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
付定金时成立。要是
债务人履行了
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有上述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要是合同约定“定金不退还”是针对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情况,这和法律规定的
定金罚则相符,该内容有效。但要是收受定金方违约,合同却规定“定金不退还”,排除了给付定金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这种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收受定金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律规定,这样的条款无效。
另外,要是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整个
合同无效,定金不退还的内容自然也无效。
遇到
定金退还问题,要先看合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认为
合同条款不合理,可和对方协商修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何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小朱支付小何定金以
担保合同履行。合同中有“定金不退还”的条款。履约过程中,小何出现违约情况,但却以该条款为由拒绝退还小朱定金。小朱认为“定金不退还”条款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将小何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该条款无效并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2、此合同中“定金不退还”条款是在收受定金方小何违约情况下约定的,该条款排除小朱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属于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小何责任、加重小朱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若合同存在
违法强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合同整体无效,该条款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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