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公积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分割一般遵循均等原则,但法院实际处理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通常先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住房公积金总额,再按一定比例分配。
分割方式上,双方可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分割协议。要是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一般采用
折价补偿方式,比如一方取得
公积金账户里的公积金,同时按公积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另外,住房
公积金提取有条件限制,不是随时都能提取。若公积金不能直接从账户取出分割,判决中要明确公积金归属和补偿方式,等符合提取条件时再实际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因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
财产分割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
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归各自所有,小丽则主张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小朱和小丽
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
2、分割原则上应均等,但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采取折价补偿方式,若公积金无法直接取出分割,会在判决中明确归属及补偿方式,待符合提取条件时再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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