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
刑法》里“
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就能
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有些特殊情形,即便
盗窃金额没达到上述标准,也会立案。像曾因盗窃受过
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
行政处罚、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于事发地盗窃、盗窃残疾人等特定人员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等特定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只要存在这些情形之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就应以盗窃罪立案。
如果遇到盗窃相关问题,要及时保留
证据,比如现场痕迹、监控录像等,并尽快向公安机关
报案,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商场内趁人不备,盗窃了小胡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当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才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的盗窃金额未达此标准。但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小胡认为应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而小朱则觉得自己盗窃金额未达当地标准,不应被立案。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可立案,但各省可确定本地区执行标准,本案当地标准为2000元,小朱盗窃1500元未达此标准。
2、不过,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特殊情形,只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1000元)就应当以盗窃罪立案,小朱盗窃1500元已满足此条件,所以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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