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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里抵押物按什么顺序清偿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里,抵押物清偿顺序有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若有多个抵押权人对同一抵押物登记,先登记的优先受偿。要是登记时间相同,各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变现所得。
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能对抗第三人,未登记的虽也有效,但清偿顺序靠后。
若抵押权都未登记,各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抵押物变现所得。
不过,抵押物清偿顺序还会受其他法定优先权利影响,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这些优先权利会先于抵押权受偿。
在破产清算时,抵押物清偿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物登记情况,在发现权利受影响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都对小许的一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小朱的抵押权最先登记,小李的抵押权后登记,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小许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房产被拍卖变现。小胡认为自己也应和小朱、小李按相同顺序受偿,而小朱和小李则坚持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小朱应优先于小李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小朱和小李优先于小胡受偿。
3、若还有其他法定优先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这些优先权利会先于抵押权受偿。小胡未登记的抵押权只能在其他优先权利和已登记抵押权受偿后,按债权比例参与剩余款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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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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