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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共同房产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09.08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去世,处理共同房产得先明确去世一方的房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没约定的话,分割遗产时先把一半分出来归配偶,剩下的是被继承人遗产。
要是去世一方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遗嘱指定了房产归属,就按遗嘱内容,由相应继承人继承去世一方的房产份额。
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他们共同继承去世一方的房产份额,通常均等分配。不过,生活困难又没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被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一起生活的继承人,能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可能少分或不分。
实际处理时,继承人能协商确定房产归属,获得房产的一方给其他继承人补偿;也能把房产卖掉,按继承份额分配卖房款。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朱不幸去世,未留下遗嘱。小丽认为自己应独自拥有该房产,而小朱的父母则主张他们也有继承份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该房产先分出一半归小丽,另一半作为小朱的遗产。
2、由于小朱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即小丽、小朱的父母,他们共同继承小朱在房产中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均等分配。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房产归属,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将房产出售,对所得款项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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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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