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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是否整栋楼都需赔偿

时间:2026.09.06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伤人,不是整栋楼都要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担责。要是能明确具体侵权人,就由他来赔偿。
要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常是和抛掷物或坠落物位置有关联的部分楼层住户,并非整栋楼住户。像根据抛掷物坠落轨迹、高度等,能排除部分楼层住户的,他们就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若没采取必要措施,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要是物业有过错,也得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侵权人尽量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人;可能的侵权人要积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装监控等。

案情回顾:

小胡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伤。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整栋楼住户都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部分住户认为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与其他住户产生争议。同时,小区物业被指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则称已尽到一定管理义务。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若能根据抛掷物坠落轨迹、高度等排除部分住户可能性,这些住户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的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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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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