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时,
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
代位权。按照《
民法典》,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行使代位权有几个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其三,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
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
证据,通过合法
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1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胡对小许享有12万元债权,且已到期,但小胡一直不向小许
追讨。小朱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己债权实现,遂
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小许则以小胡与自己之间有其他未解决事项为由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且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所以小朱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2、小朱应以自己名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许应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与小胡、小胡与小许之间相应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小朱行使代位权范围应以其10万元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小许对小胡的抗辩,可以向小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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