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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申请公司进行解散

时间:2026.08.2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申请分自愿和强制两种,流程不同。
自愿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解散。操作步骤如下:先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解散事项,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接着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要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等。完成清算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再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强制解散是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情况。法院受理后会审理,若符合解散条件,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持股60%,小李和小胡各持股20%。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已届满,小朱认为公司应该解散,便提议召开股东会表决。小李和小胡却觉得公司仍有发展潜力不想解散。最终股东会以小朱的60%表决权未达三分之二,未通过解散决议。小朱不服,称继续经营将使自己利益受损,欲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

1、在自愿解散情形下,根据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且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解散事项。此次股东会未达此要求,所以不能自愿解散。
2、对于强制解散,若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如本案小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小朱持股60%满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朱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由法院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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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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