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
医疗事故:
紧急情况下为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紧急医学措施致不良后果,不算医疗事故。紧急时医生为救患者,没时间全面检查和准备,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也不算。患者病情和体质有差异,即便医疗行为规范,也可能出现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
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发展有局限,某些疾病治疗结果难预测和控制。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算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输血时遵守规范,因血液制品问题致患者感染,且医疗机构无过错,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致不良后果,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或
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等致病情恶化,不能算医疗事故。
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医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不良后果,不算医疗事故。
若遇到
医疗纠纷,可先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若属于,可与医疗机构友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若不属于,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为抢救其生命,在未进行全面细致检查的情况下采取了紧急医学措施,最终小朱出现了不良后果。小朱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
赔偿,而医院则认为这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采取措施所致,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此外,小许在输血后感染疾病,医院表示输血过程严格遵守规范,是血液制品问题导致,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生为抢救小朱生命采取紧急措施,虽出现不良后果,但符合此规定,医院无需担责。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无过错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在小许输血过程中无过错,因血液制品问题导致感染,医院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