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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

时间:2026.08.12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28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胁迫结婚。胁迫指行为人以损害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结婚。受胁迫一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若遇到上述可撤销婚姻情况,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后小朱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但小朱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小胡。婚后小胡偶然得知此事,小朱认为病不严重无需告知,两人因此产生争议。小胡决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朱未如实告知小胡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小胡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小胡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小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两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两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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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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