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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08.06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刑法中,侵犯版权对应的是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以下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音乐等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五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六是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其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
在司法实践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要结合具体销售额、复制品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建议大家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实施侵权行为,若不确定是否侵权,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小胡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小朱的行为被发现时,已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小胡认为小朱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而小朱则称自己并不知道传播该音乐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著作权人小胡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况,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的销售额、复制品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小朱称不知传播需许可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规定不能以不知情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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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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