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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重大过错如何认定

时间:2026.08.06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时的重大过错认定有明确规定。
重婚属于重大过错。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还有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
与他人同居也是重大过错。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与他人同居。和偶尔出轨不同,同居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施家庭暴力同样是重大过错。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要是一方存在这些重大过错,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胡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还主张在财产分割时应多分给自己。小朱则认为自己只是偶尔出轨,不构成重大过错。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与他人同居,是重大过错情形。小朱与小胡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符合该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错。
2、由于小朱存在重大过错,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小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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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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