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一般能
以物抵债。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时若无人竞买,或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时,到场的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
债权人,若申请或同意按此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法院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针对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且同意按一拍保留价接受股票,法院审查符合规定后,会裁定将股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偿
债务。
但要是有其他执行债权人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影响以物抵债的法定情形,以物抵债的实施可能会受影响。所以,以物抵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以此保障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依法对小胡持有的股票进行司法拍卖。一拍时,股票流拍。申请执行人小朱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同意按一拍所定保留价接受股票。但另一执行债权人小李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小朱的申请可能损害其利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流拍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可将财产交其抵债。小朱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且同意按保留价接受股票,符合基本条件。
2、然而,因小李有不同意见,若存在影响以物抵债的法定情形,可能影响以物抵债的实施。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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