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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保证人到底要承担哪种责任

时间:2026.08.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借条证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像债务人有可执行房产,没经法院强制执行处置,债权人就不能直接找一般保证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指在保证合同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比如债务到期,债权人能找债务人还钱,也能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直接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应先让小朱还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许未明确保证方式,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小胡需先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胡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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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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