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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后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6.08.0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精神病伤人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取决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如果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能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先从本人财产里支付赔偿费用,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像精神病人发病伤人,他有个人财产的话,先从这财产里支付赔偿费,不够的监护人补上。
要是精神病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处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正常状态,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他要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
另外,要是存在第三人过错导致精神病人伤人,第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第三人故意刺激精神病人,让其伤人,第三人就要对受害人负责。
遇到精神病伤人赔偿问题,首先要确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找监护人协商赔偿;若精神病人有财产,先从其财产支付。要是第三人过错导致,可要求第三人担责。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一次,小胡故意刺激小朱,导致小朱发病将小丽打伤。小朱有一定个人财产。小丽要求赔偿,此时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由小朱及其监护人负责,而小朱的监护人则觉得小胡也该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小朱在伤人时处于发病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给小丽,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但本案存在第三人小胡故意刺激小朱的情况,小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若小朱在伤人时处于正常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小朱应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自己的财产对小丽进行赔偿;同时小胡故意刺激导致伤人,也需对小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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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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