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
立遗嘱时
见证人的要求如下。
见证人要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为他们没办法准确理解
遗嘱见证的意义和后果,可能让见证行为无效。
继承人、
受遗赠人不能当见证人。这么规定是为避免他们因自身利益,影响
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保证遗嘱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行。这里说的利害关系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关系,比如
债权人、
债务人等。他们可能受利益驱动,影响见证的客观性。
某些特定遗嘱形式对见证人的数量有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特殊,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建议大家立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同时保留好相关见证资料,以免后续
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胡。代书遗嘱时,小朱找了小许和小丽作为见证人。小许是小胡的债权人,小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朱去世后,小朱的另一个继承人小静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无效。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见证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小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见证能力,其见证行为无效。
2、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小许是继承人小胡的债权人,存在财产上的利益关系,其见证也不具有客观性。同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所以该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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