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负债人无法偿还
债务时,
担保人要按不同
担保方式处理。
一般
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
抗辩权。
债权人得先对
债务人起诉或
申请仲裁,经依法
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偿债后,才能让担保人担责。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要留意债权人追讨债务人的情况,若债权人没按法定程序来,担保人可拒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能找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这时,担保人担责前可和债权、债务人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偿债方案。协商不成,债权人要求担责,担保人应及时履行,防止产生
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额外费用。
担保人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保障
追偿权,担保人担责时要收集保存好相关
证据,像代为
清偿债务的凭证等。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无力偿还债务,小朱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小朱必须先对小许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若小朱未按此法定程序进行,小胡可拒绝承担责任。
2、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小许追偿。在此过程中,小胡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代为清偿债务的凭证等,以保障自己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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