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收养赡养精选解答 > 该怎么认定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行为

该怎么认定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行为

时间:2026.08.01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42人
律师解析: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主体上,遗弃人与被遗弃人之间要有法定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这种关系源于婚姻、血缘或法律规定。像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行为表现方面,遗弃行为常体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方式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如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赶出家门,消极的如不提供必要生活费、不照顾患病家庭成员等。
主观上,遗弃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要是因客观原因,比如确实没经济能力而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就不构成遗弃。
后果上,遗弃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包括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动机极其卑鄙等情况。对于一般遗弃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遗弃人承担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民事责任;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丽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小朱因嫌弃小丽,将其赶出家门,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小丽生活无着,身体状况愈发恶化。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而小朱则称自己是因为经济困难才无法照顾小丽。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符合遗弃家庭成员的主体条件。
2、在行为表现上,小朱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小丽赶出家门,不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属于积极的遗弃行为。
3、主观故意上,小朱是因嫌弃小丽而拒绝扶养,主观故意明显,并非因客观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义务。
4、从后果要件看,小丽生活无着且身体状况恶化,小朱的遗弃行为达到了一定恶劣程度。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属一般遗弃行为,小丽可依据民法典要求小朱承担支付扶养费等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