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还能离婚证吗
时间:2026.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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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第一次
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
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从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给
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不想
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要是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只要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撤回申请,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能领到离婚证。建议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前,慎重考虑,确定离婚意愿。在冷静期内若想撤回申请,及时按规定操作。冷静期届满后,记得在三十日内共同去申请发离婚证,避免视为撤回申请。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小朱心生悔意想要撤回
离婚申请,但小丽坚决要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小丽希望和小朱一起去领离婚证,然而小朱未配合,两人在能否领取离婚证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本案中,小朱虽有撤回想法但未实际办理撤回手续。
2、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小朱未配合,按照规定,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他们无法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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