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
家庭成员指的是有
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下面说说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的情况。
从行为主体来看,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像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等。
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没独立生活能力是指因年老、
伤残、疾病等
丧失劳动能力且没生活来源,或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或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
行为表现为拒绝扶养,比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生活照料,像不支付患病家庭成员
医疗费、不对年幼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费用。
主观方面是故意遗弃,也就是明知自己该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
实践中,认定遗弃要结合具体情况。要是遗弃情节恶劣,像造成被遗弃人重伤、死亡,或让其生活无着被迫乞讨等,就构成遗弃罪,要承担
刑事责任。要是一般的遗弃行为,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要求遗弃人履行扶养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丽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小朱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为小丽提供经济供给和生活照料,不支付小丽的医疗费,致使小丽生活陷入困境。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而小朱则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扶养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主体看,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关系,小朱对小丽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行为主体要求。
2、行为对象上,小丽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3、行为表现方面,小朱拒绝为小丽提供经济供给和生活照料,不支付医疗费,符合拒绝扶养的表现。
4、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存在故意遗弃的
主观故意。鉴于本案未提及情节恶劣的情况,小丽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履行扶养义务。